校属各部门、各单位:
为维护校园交通秩序,加强校园机动车停放及收费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特制定《北京中医药大学校园机动车管理办法》,经2024年第25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中医药大学
2024年9月11日
北京中医药大学校园机动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交通秩序,加强校园机动车管理,保障教职员工、居民的基本停车需求,维护良好的校园交通环境,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良乡校区、和平街校区和望京校区区域范围内停放的各类机动车及其驾驶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机动车是指使用燃油动力、电动力、混合动力驱动,由交通管理部门允许挂牌上路行驶的二轮、三轮、四轮及以上机动车。
第四条 学校保卫处是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解释。
第五条 学校其他单位和部门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所属人员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本单位(部门)师生员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并遵循“谁主管、谁负责”、安全管理“一岗双责”的原则,协助保卫处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动车管理及责任
第六条 校内行车以保障行人安全为最高优先原则。
第七条 进入学校的机动车辆在校园内一律禁止鸣笛、超载、随意超车或并行,保持安全车距,进出校门行车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在校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夜间行车不准使用远光灯;校内行车禁止播放大声量音乐及轰踩引擎。
第八条 校园行车如遇消防车、救护车、工程车等特种车辆,应及时靠边停车避让,优先应急车辆通行。
第九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后应在划定的停车场及指定停车区域停放,保障停放安全规范有序。禁止在消防通道、绿化带、狭窄道路和人流量大的道路区域及主干道停放。
第十条 车辆停放场地由学校相关部门统一划定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占用停车位,不得在非停车区域私划停车线,确需占用的需报保卫处审批。
第十一条 在校内停放的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车辆应在划定的车位线内按序停放,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停放。
2、车辆停放后,应锁好门窗,及时取走贵重物品,如有随车物品丢失,车主自行承担责任。
3、爱护校内交通设施、装置及其他车辆,导致损坏的,肇事车主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4、停放车辆不得载有易燃易爆或剧毒等危险品,擅自携带者,一旦发现将依规报警;隐瞒不报造成事故的,车主承担全部责任。
5、保持停放场地清洁卫生,不得在停车场乱扔垃圾;禁止在停放场地内擅自维修、清洗车辆。
6、非充电车辆不得占用充电桩车位。
第十二条 在学校大型活动或执行特殊任务时,校园车流量增大,在通行和停车压力高峰时段,各类机动车辆的行驶和停放都应服从保卫处统一指挥。
第十三条 保卫处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必要的路段设置路障、交通标牌和其他交通安全设施,特殊时段有权进行校内交通引导和交通管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迁、毁损交通指示设施。
第十四条 禁止无牌无证机动车和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改装机动车,以及大功率燃油燃气助力车、噪声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驶入校园及停放。
第十五条 禁止车辆进入各校区划定的禁行区域,确需进入的,需由所在单位向保卫处提出书面申请,在进入时要指定专人负责交通安全,完善保护措施,确保交通安全。
第十六条 严禁利用机动车搭载无入校权限或违规获得入校权限的人员入校。
第三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车辆驾驶人应立即停车,保护好现场,并向保卫处报告。
第十八条 接到校内交通事故报告,保卫处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维护现场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校园内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合理措施进行救助,并迅速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急救中心报警。因救助受伤人员而变动现场的,应对现场进行拍照,并标明原始位置。
第二十条 校园内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未造成人员伤亡,且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无争议的,可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协商处理,及时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并清理现场;如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应迅速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警,并尽量减少对交通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在车位内停放期间发生车损(不含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且无法找到责任人的,由停车管理公司按相关保险条款理赔处理。
第四章 机动车停车证的办理及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与具有停车管理经营资质的专业公司合作,统一规划停车位、道路交通标牌、标线,使用税务专用发票,并进行收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收费依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本市停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二十四条 校园机动车证(以下简称车证)办理及收费标准适用于我校和平街校区和望京校区,由我校和平街校区停车场管理服务单位办理,学校保卫处负责监督审查办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 车证通过线上和现场两种方式进行办理。具体标准如下:
(一)小型客车标准
第一类:学校产权的公务机动车,免费办理车证。学校与在京附属医院的公车证互认,免费通行。
第二类:本校教职员工(包括校内外居住的离退休职工),每人限办理一张100元/年的车证,一证可登记两辆车,但两辆车同时在校时,仅有1辆车可免费停放,后入校园车辆按照停车收费标准缴费,如需办理第二辆车证按照1200元/年缴费,原则上每名教职工办理车证不超过2张(一证双车仅限本校在职教职工第一张车证办理)。
第三类:校内居住的本校职工家属,限办一辆100元/年车证(含本校职工本人所办车证),第二辆1200元/年。
第四类:校内居住的非本校职工正式住户及外承租户。由主责单位负责审核,不符合入住要求的,不予办理。非本校职工正式住户第一辆车600元/年,第二辆1200元/年,原则上每户不超过2辆。外承租户限办一辆1800元/年的车证,不予办理第二辆车证。
第五类:校内服务单位区分经营营利类服务和保障类服务,经营营利类服务单位如:超市、理发、复印、食堂等实行阶梯收费,同一商户名下仅限办理不超过两张车证,第一张1800元/年,第二张3600元/年;保障类服务单位如拆迁公司、拆除公司、物业公司、维保服务公司、银行、保安公司等,每家单位限办1张车证,确有多证需求的,由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出具证明(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公章),按照1200元/年标准收费。
第六类:原则上不予本专科生、研究生办理车证。继续教育学院学生,享受每次5元的停车优惠,每学年不超过200次,每次停车不超过24小时,超过的时间按第二十六条标准收费。
第七类:来校进修、挂职人员,在此期间参照本校教职员工标准予以办理车证;担任教学任务的校外人员由教学部门提供情况说明,说明需包含事由、人员姓名、联系方式、通行时段等,可免费通行。
第八类:望京校区综合管理办公室、科技园管理办公室、技术转移转化中心参照教职员工标准限额办理车证,望京校区合作产研单位参照经营营利类服务单位办理望京校区车辆通行证(仅限望京校区使用)。
(二)中型以上车辆及黄色牌照机动车不予办理停车证,学校公车除外。
(三)100元的车证无按月递减,600元、1200元、1800元、3600元的车证,办理时可按月递减,相应按每月50元、100元、150、300元的标准办理,不足一月的按一个月标准办理。办理后不退费。
(四)学校组织的运送学生的大型客车和搬家车辆以及特殊车辆(军警车、救护车、消防车、邮政车、抢险车辆、水电气抢修车辆等)免费通行。
(五)未包含车辆及人员类别,参照以上相应标准执行。
(六)各类车辆与人员办理车证须提供的相关证明:
第一类:学校公车,由后勤处提供车辆号牌。在京附属医院公车信息由党校办统一提供。
第二类:本校教职员工,包括本校离退休职工。由人事处或离退休工作处提供人员名单,职工提供身份证或教工证办理。配偶、父母或子女名下的车辆,须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等。租赁车辆需提供正规租赁合同,借用车辆需提供所借车辆保险单,保险单被保险人应为申请人或其配偶,且需申请人与车辆所有人提供双方身份证及借用协议。
第三类:校内居住的本校职工家属。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或教工证、房产证、户口本。没有房产证的须提供房管科的证明。
第四类:校内居住非本校职工正式居民及承租户。提供房主本人身份证、房产证、户口本。没有房产证的须提供房管科的证明,承租户需提供租房合同、承租户身份证。
第五类:校内服务单位车辆。由其对应的学校管理部门提供证明(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公章)。
第六类:由继续教育学院提供学生名单,需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七类:来校进修、挂职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文件;担任教学任务的由所在单位提供情况说明(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公章)。
第八类:由望京校区管理办公室、科技园管理办公室、技术转移转化中心提供名单(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公章)。
第二十六条 未办理我校车证的车辆,小型车停车收费价格为12元/时,中型以上车辆及黄牌车收费价格为24元/时,15分钟为一个计费时段,第一个计费时段不收费。
第二十七条 来访公务车辆,需认真填写《公务来访出车单》,一车一次一单,《公务来访出车单》仅限当日使用,超过时间按照第二十六条标准收费。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应督促本单位人员遵守本规定,并配合保卫处开展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针对不同的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保卫处可对违规人员进行以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
(二)要求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三)要求其签署校园交通安全承诺书;
(四)公开通报;
(五)暂停或取消所属车辆入校权限。
第三十条 针对不同的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保卫处可对违规人员所在的校内单位、违规的校内主管单位进行以下处理:
(一)要求其签署校园交通安全承诺书;
(二)公开通报;
(三)纳入年度安全考核评比,酌情扣分。
第三十一条 经教育劝阻无效、屡次违规、造成交通事故的,属于违规行为情节较重;造成重大损失、不良影响的,属于违规行为情节严重。
第三十二条 车主因违规行为导致事故及财产损失的,学校及停车管理服务单位不负责赔偿,由车主自行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转借车辆的学校教职工或持有车证的其他人员,对违规行为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的程度承担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及时纠正违规行为;情节较重的,可作出签署校园交通安全承诺书,公开通报,限制所属车辆入校权限三个月以下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作出签署校园交通安全承诺书,公开通报,限制所属车辆入校权限六个月(含)以上直至取消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将根据北京市相关部门管理规定和学校交通状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监督执行、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生效。《北京中医药大学校园机动车管理办法》(京中校办发〔2023〕6号)文件自动废止。